(2016)苏028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和平与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和平,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139号原告梁和平。委托代理人汪丹新、朱成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宗言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梁和平诉被告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梁和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梁和平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梁和平已预交),由原告梁和平负担。审判员 张峥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周纯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