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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立崴与涂小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立崴,涂小琴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57号原告江立崴,男。法定代理人江才超,男,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江贤学,男,系原告近亲属。被告涂小琴,女。本院在审理江立崴诉涂小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立崴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以被告愿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立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撤诉减半收取652.5元由江立崴负担。审判员  叶文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