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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凤英与杨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英,杨光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43号原告石凤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韦胜国,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霁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英诉被告杨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凤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凤英负担。审判员  兰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韦宇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