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凤英与杨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英,杨光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43号原告石凤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韦胜国,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霁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英诉被告杨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凤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凤英负担。审判员 兰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韦宇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