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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91号原告汪某,女。委托代理人丁志清,阳新县黄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