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91号原告汪某,女。委托代理人丁志清,阳新县黄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