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与上海苏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上海苏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邱兆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12号原告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57523XXXX。法定代表人陈生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苏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555号745室。法定代表人陈礼俊,经理。被告邱兆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苏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被告邱兆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北京博兰诺厨卫有限公司三百三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