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友文与黄清辉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文,黄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文,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清辉,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张友文和被执行人黄清辉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黄清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清辉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