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树勋、王军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树勋,王军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78-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勋,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军显,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郏县信用社)与被告张树勋、王军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信用社以张树勋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张树勋、王军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398.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少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