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江与张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张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张文全,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张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号6221881900181088122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庆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