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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江与张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张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张文全,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张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号6221881900181088122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庆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