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李春芳陈培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陈培海,李佳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33号原告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唐安蓉,女,生于1979年9月14日,汉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唐安于,系原告之妹。委托代理人谭登福,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海,男,生于1967年10月7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佳芳,女,生于1968年2月2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敦伦,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陈培海、李佳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唐安蓉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