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蒋雨明与顾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雨明,顾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295号原告蒋雨明。被告顾国华。原告蒋雨明诉被告顾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蒋雨明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怡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