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小东与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东,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461号原告杨小东,女,1971年10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刘庄村大官庄。被告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爽,任董事长。原告杨小东被告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但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被告对证据无法进行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审 判 员 来新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