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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