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