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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佳佳与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佳佳,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徐佳佳,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徐佳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佳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