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松平与王位平、周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平,王位平,周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099号原告陈松平,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位平,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玉花,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松平与被告王位平、周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松平于同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松平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