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曲立顺、曲佳龙与张玉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立顺,曲xx,张玉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593号原告曲立顺,男,197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曲xx,男,2000年生,汉族,职业学生。被告张玉洪,男,1975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立顺、曲xx诉被告张玉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立顺、曲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