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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梁杰文与伍海文债权2015执135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文,伍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梁杰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伍海文,住广州市黄埔区。梁杰文申请执行伍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雁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