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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19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玉瓒与易鹏、邓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瓒,易鹏,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196之二号申请人邓玉瓒,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全州县。被执行人易鹏(又名易立功),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川县。被执行人邓强(又名邓一强),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易鹏、邓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鹏、邓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强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文桥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强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文桥支行31×××62账户上的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