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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一四么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325号罪犯马一四么力,男,现年46岁,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07年11月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大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马一四么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马一四么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一四么力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一四么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一四么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