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与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813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9号。负责人于宪芬,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维,天津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秘书。委托代理人李琴香,李琴牙科诊所退休医生。被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先,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东,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与被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业主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可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