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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景武与张景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本院2015年11月11日对原告张景武诉被告张景远、张百鸣、张景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一、被告张百鸣、张景远、张景惠连带赔偿原告张景武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元,于本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现更正为:“一、被告张百鸣、张景远、张景惠连带赔偿原告张景武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审判员  于俊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