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景武与张景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本院2015年11月11日对原告张景武诉被告张景远、张百鸣、张景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通民初字第177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一、被告张百鸣、张景远、张景惠连带赔偿原告张景武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元,于本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现更正为:“一、被告张百鸣、张景远、张景惠连带赔偿原告张景武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审判员 于俊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