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成旭东诉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旭东,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491号原告成旭东,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B座12层。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旭东诉被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旭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旭东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3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466.5元,退还原告1466.5元。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靖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