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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与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51号原告刘×,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满族,职工。被告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承担。审判员  初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