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与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51号原告刘×,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满族,职工。被告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承担。审判员 初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