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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小勇、黄胜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勇,黄胜章,李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955号申请执行人沈小勇。被执行人黄胜章。被执行人李丽英。申请执行人沈小勇与被执行人黄胜章、李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小勇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胜章、李丽英偿还货款本金22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胜章、李丽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两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3、被执行人黄胜章、李丽英目前下落不明。2016年1月4日,本院提请瑞安市公安局将被执行人黄胜章持有的普通护照(证照号码:xx)及港澳通行证(证照号码:xx)作废并通知瑞安市公安局对被执行人黄胜章作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2016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黄胜章、李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9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