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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户桥与万航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户桥,万舫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孙户桥,男,汉族。被执行人万舫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208元,承担诉讼费96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3000元的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其余款项予以放弃。故应终结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