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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292号原告:罗某,女。委托代理人:罗海波,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与刘某达成了协议,准备到万载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漆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