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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叶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余锦权、曾雪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叶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余锦权,曾雪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叶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丁孝君,董事长。被执行人:余锦权。被执行人:曾雪琼。申请执行人浙江叶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锦权、曾雪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将十台易晓牌52英寸双系统电脑横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诉讼费8044.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电脑横机已交付执毕,诉讼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