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武某某有限责任公某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某某有限责任公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武某某有限责任公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有限责任公某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武汉某某城市管理执法局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某某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缴纳罚款30000元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罚款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给付完毕。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实现,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某某城市管理执法局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