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冬成与张茂兵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兵,朱冬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兵,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冬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晓芳,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茂兵因与被上诉人朱冬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茂兵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茂兵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茂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上诉人张茂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益钧代理审判员 周 陇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亚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