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191号原告: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爱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