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李洪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5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桂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1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