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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宗文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04号罪犯杨宗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怀中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文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1.7分;无严重违规记录,但多次获奖加分;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宗文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且已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向淑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