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713号原告何某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蒋某某,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