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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713号原告何某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蒋某某,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