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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桂珍典当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卢桂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437号原告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锦兰,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卢桂珍,女,汉族,1945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桂珍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桂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089元,减半收取4544.5元,由原告西宁兆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辛皎菱审 判 员  喇晓萍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