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再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再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584号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法定代表人倪祖望,董事长。被告彭再贵,男,生于1963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再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文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梦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