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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吝店信用社与高磊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吝店信用社,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吝店信用社。负责人:权军奇委托代理人:杨帆,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吝店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高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共同借款人贺芳,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高磊之妻。抵押人高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高磊之弟。委托代理人加保雄,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提供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吝店信用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