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学与被告张少琦、南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学,张少琦,南素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学,男。被执行人张少琦,男。被执行人南素叶,女。原告胡文学与被告张少琦、南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胡晓强、屈晖位于潞村街银湖小区×层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运房共字第04×2-1号),现(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文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胡晓强、屈晖位于潞村街银湖小区×层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运房共字第04×2-1号)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