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278-1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13)资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冰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