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奎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王玉芝、陈文卫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奎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淮南市天地彩虹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王玉芝,陈文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奎斌,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淮南市天地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蒲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贝佳,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天地彩虹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南路金色大地4层A-11,组织机构代码74308608-7。法定代表人:陈文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芝,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卫,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淮南市天地彩虹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王玉芝的丈夫。上诉人张奎斌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淮南市天地彩虹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王玉芝、陈文卫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奎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张奎斌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奎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张奎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时 素 君代理审判员 张 玉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