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殷××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365号原告殷××,农民。被告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