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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821号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A38-2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瑞,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李桂枝,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桂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彦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