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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969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