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969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