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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丁志远申请执行吴利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远,吴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丁志远,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利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利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利霞有位于达拉特旗西街北西园路西鸿德新苑综合楼某底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利霞有位于位于达拉特旗西街北西园路西鸿德新苑综合楼某底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郭敬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