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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214号原告任某,男,汉族,职工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任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