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214号原告任某,男,汉族,职工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任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