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2民初31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自军,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现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军、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仓促订婚。双方在接触较少、互不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于2004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情趣不投,难以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不能交心、欢心,没有共同语言,凡事无法沟通。被告酗酒成性、经常赌博。我在家辛苦劳作,借钱经营生意,被告却不思进取,将家产挥霍而空,我让他想办法还债,被告却置之不理,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原告于2015年正月离开被告家开始分居至今。为做生意,2013年被告借我弟弟12000元,当时是他从我弟弟的工资卡上支走的。我从我母亲手借款2.4万元。我弟弟给我们打工时,还拖欠我弟弟6000元。去年夏天,以我的名字办了一张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被告一直透支该卡,至今还拖欠银行2万元本金。该债务均由被告掌控使用,应当由被告本人承担。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将近10年,我们从来没有吵架。去年原告外出打工,但我们没有间断联系。我偶尔喝酒,没有赌博。从原告弟弟处借款2万,还欠工资5千。信用卡我还了1.5万,还欠7千块钱。经审理查明,200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于2010年收养一个男孩刘浩宇(2010年5月23出生),现在随被告刘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2015年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债务22万元余元,原、被告做生意欠别人20余万元,原、被告欠原告弟弟工资5000元,被告借原告弟弟12000元,借原告母亲2.4万元。原告名下的银行信用卡透支未偿还的还有7000元。上述审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基本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除了本人陈述,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