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诉罗俊、李国栋、李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罗俊,李国栋,李国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5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负责人冯玉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国栋,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国梁,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告罗俊、李国栋、李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