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武中青与范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范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562号原告武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范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长 王希良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