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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武中青与范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范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562号原告武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范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长  王希良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