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滕磊与申景帅、申景平、高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磊,申景帅,申景平,高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21号原告滕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申景帅,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申景平,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高同喜,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磊诉被告申景帅、申景平、高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