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滕磊与申景帅、申景平、高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磊,申景帅,申景平,高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21号原告滕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申景帅,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申景平,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高同喜,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磊诉被告申景帅、申景平、高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