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常长寿与谢来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长寿,谢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常长寿,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谢来旺,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右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来旺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