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施某犯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更21号罪犯施某,现在海宁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嘉海刑初字第1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宁市看守所于2016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施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某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某的刑罚,减去拘役十二天,即减为拘役五个月十九天(刑期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