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刘松与王元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松,王元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742号原告:李刘松,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元虎,男,成年人,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刘松诉被告王元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刘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刘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刘松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